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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牵头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拒绝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税标准,提升没收亲率,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创建有效地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成企业主动治污排放量,维护。 通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税标准调整至不高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税标准不高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希望污染重点预防区域及经济繁盛地区,制订低于上述标准的征税标准。
各地要创建差异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对超强废气限值或超强总量指标废气污染物的,以及列为出局类目录的企业,实施较高的征税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施较低的征税标准。 通报特别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工程进度,逐步不断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于范围,提升没收亲率,做排污费贴现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出售服务,由第三方负责管理加装、运营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保证监控数据现实、精确。
通报拒绝,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环境执法人员和排污费征税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废气剧毒危害污染物、不长时间用于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极力公安部门并未按规定交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交纳的不道德,并依据有关规定展开惩处。同时,要作好信息公开发表工作,提升政策继续执行透明度,主动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报 发改价格[2014]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 为全面秉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拒绝,保证构建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成企业增加污染物废气,维护,现就调整排污费征税标准等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税标准,增进企业治污排放量。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税标准调整至不高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税标准调整至不高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税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较少排序,对最少不多达3项污染物征税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融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税标准的同时,必要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税标准。希望污染重点预防区域及经济繁盛地区,按低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税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进治污排放量和环境保护。 二、强化污染物在线监测,提升排污费没收亲率。
各地要融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企业废气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贯彻提升排污费没收亲率。一是对早已加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查的企业,不应严苛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不断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于范围。
2014年底前,所有不具备加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已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加装并长时间运营;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纺织、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构建严苛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皆要构建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废气污染物种类多、无的组织废气且无法在线监控的企业,不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苛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出售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管理加装、运营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保证监控数据现实、精确。
五是贯彻增大排污费执收力度,做贴现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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